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24年11月05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
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
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
险。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具
体风险请详见本招募“十七、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
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
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
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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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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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
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
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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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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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具体交易日安排,由两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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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其更新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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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
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和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安国勇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2011 年 5 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
(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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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中诚资
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Stefan Hoops 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 年加入 Deutsche Bank AG(德意
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
银行部负责人、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2022 年 6 月起担任 DWS Group GmbH
& Co.KGaA 首席执行官及总裁部负责人,同时担任 DB Group Management Committee(德银
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2023 年 1 月起,担任 DWS Management GmbH(DWS 集团)投资部负
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
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
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
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 2021 年 9 月加入德意
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 DWS Group 董事总经理
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 DWS Group 亚太区负责人兼亚太区客户主管。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 年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今任陕西秦明
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 Fordham University 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 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 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
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
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
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
交易所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
易所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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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
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
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
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
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
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中方副主编、《投
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 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北
汽财务公司独立董事、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1994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高级投资分析
师、副总裁;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
裁。2013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公司首席投
资官(固收/机构),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
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
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 年 9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 年 11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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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任公司 Smart-Beta 和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 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
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
票投研首席投资官。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至 2022 年 4 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 年
人、公司副总经理。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
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
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 年 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2000 年 12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
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GARP 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
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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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 年 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
海 GARP 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
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
人、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现任基金经理
张金涛先生,硕士研究生,22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
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
值风格投资总监。2017 年 1 月 12 日至 2019 年 4 月 12 日任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 年 3 月 29 日至 2022 年 4 月 26 日任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5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3 日至今任嘉实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14 日
至今任嘉实瑞成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 19 日至今任嘉实港
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9 日至今任嘉实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17 日至今任嘉实蓝筹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胡宇飞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9 日至 2022 年 1 月 22 日。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研首席投资官姚志鹏先生,
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首席风险官张敏女士,裕远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邵健先生,价值风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格投资总监谭丽女士,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归凯先生,大制造研究总监刘杰先生,大消费研
究总监吴越先生,大周期研究总监肖觅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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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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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
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
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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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
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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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
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
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
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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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1 人,平均年龄 38 岁,99%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4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28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
的 102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 COSO 准则
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
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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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
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从 2005 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
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
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
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
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
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
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
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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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
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
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
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
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
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
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
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
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
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
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
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
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
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
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
员、科学清晰的 AB 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
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
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
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
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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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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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汇亚大厦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信息
注:只销售 A 份额。 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区东区 1-6 栋
住所: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
商务区东区 1-6 栋
法定代表人:张正海
联系人:弋利佳
电话:0851-86858673
客服电话:4001196033
网址:http://www.bankgy.cn
注:只销售 C 份额。 赛罕区腾飞南路 33 号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丰
联系人:牧琪尔
电话:0471-5180118
客服电话:40005-96019
网址:http://www.boimc.com.cn/
街 5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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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
ltd.com
街 69 号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林葛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s://www.abchina.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梅非奇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黄志凌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http://www.ccb.cn
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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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信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丰靖
电话:9555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联系人: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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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贾荣
客服电话:9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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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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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 (020)38322256
传真: (020)87310955
客服电话:400-83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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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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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345 号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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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司 70 号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司 号院 2 号楼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关文杰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话:9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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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6 号 3 号楼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
联系人:谢冰然
电话:0571-8826038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路 288 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联系人: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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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5)8677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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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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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 号
新疆财富中心 A 座 4 层至 31 层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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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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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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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88 号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司 东路 2 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街 28 号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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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梁邦海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475
客服电话:40086-9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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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728 号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法定代表人:黄毅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http://www.tf.cn
号
住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峰
联系人:孔颖
电话:0633-80815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电话:4006896588
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
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吴白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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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A座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电话:0871-65236624
传真:0871-65236614
客服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郭浩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文静
电话:400-003-5811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司 大厦 2005 室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公司 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 1 号楼 1708 室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
府广场 1 号楼 1708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峣
联系人:侯国治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电话:022-59006885
客服电话:400-883-2993
网址:www.jsrxfund.com
汇广场 2 座 16 楼 01、08 单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
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李佳
电话:021-53398968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路 98 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 B 座 20 层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 98 号青岛海尔
洲际酒店 B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高赞
电话:0532-87071088
客服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
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富中心 A 栋 3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司 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
岗 3 号仓库整栋(HALO 广场一期)4 层 12-13 室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岗 3
号仓库整栋(HALO 广场一期)4 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
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住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司 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
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100020)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400-021-8850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司 楼 215A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
楼 71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公司 1809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公司 大厦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欣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730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秦琼
电话:021-80134149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公司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
楼 3 层 3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场 19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hotjijin.com
厦 120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010-53579668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http://www.taixincf.com
金融大厦 1503(2021 年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
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司 楼 1203、1204 室
住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hongzhengmoney.com/web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http://www.pytz.cn
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公司 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
德大厦 2 层 202 室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司 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司 B座8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责任公司 路 31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5006 户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 31 号卓越世纪
中心 1 号楼 5006 户
法定代表人:李赛
联系人:李慧慧 初阳
电话:13521117215 18653299942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昆泰国际大厦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
光金融广场 16 层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
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8610)65608107
网址:http://www.csc108.com
融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住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1682519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华一路 111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
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滩金融广场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张家瑞
电话:021-23185429
传真:021-63809892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号 45 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号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路 88 号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
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1682531
客服电话:95517 或 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18936886079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东座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阳街 5 号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5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闻鑫
客服电话:021-6332 5888
网址:http://www.dfzq.com.cn
国际中心 A 座 17 层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
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陈静
电话:0755-8355761
客服电话:95514
网址:http://www.cgws.com/cczq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号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
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
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区天鹅湖路 198 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网址:http://www.hazq.com
源中心 30 楼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梁微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券大厦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大厦 39、40、41 层、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初晓
电话:021-20328755
传真:021-5888355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路 86 号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产融大厦 35 层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健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http://avicsec.com/main/home/index.shtml
地大厦 C 座 31-33 层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
城 3 幢 1 单元 5 层 5 号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 层 5 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张宇晨
电话:0755-82707766
传真:0755-82707993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http://www.chinalin.com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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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
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严泽文
客服电话:96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
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
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网址:http://www.cfsc.com.cn
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
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大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
城 10 栋楼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789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郭元媛
电话:1569084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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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风大厦 2 号楼 25 层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
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诸培宁
电话:027-8761886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能联合大厦 5 楼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
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区浦明路 8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刘玥/曹宇鑫
电话:021-80508592/021-80508504
客服电话:021-80508866;021-80508332
网址:http://www.mszq.com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http://www.ewww.com.cn/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纪肖峰
电话:0351-7219280
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号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庞芝慧
电话:15006172037
客服电话:95570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网址:http://www.glsc.com.cn
国际财富中心 36 楼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
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务外环路 10 号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联系人: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
大道 5073 号民生互联网大厦 C 座 1401-1408、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联系人:徐玲娟
电话:0755-83199599-8201
客服电话:956019
网址:http://www.csco.com.cn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23838752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楼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唐乙丹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广场 18-19 层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
楼 3 层、4 层、5 层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林秋红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http://www.hfzq.com.cn
兰州财富中心 19 楼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心 21 楼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
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http://www.wkzq.com.cn
股中心 19、21、22、23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
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
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号莲富大厦 17 楼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李鹏
联系人:陈月月
电话:0592-2079658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http://www.gwgsc.com
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
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陈茜
电话:010-86499838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021-80295794;0755-36991988
网址:http://www.lczq.com/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廖晓
电话:010-8356132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
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阴冠华
电话:010-8327088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https://www.gszq.com/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http://www.jhzq.com.cn/
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 18 楼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
大银行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
联系人:刘翠玲
客服电话:95341
网址:http://www.yt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www.crsec.com.cn
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http://www.kysec.cn
限公司 31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
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公司 园 CCDI 大楼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
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
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
联系人:唐宜为
电话:18616726630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www.gwcaifu.com
大厦 15 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http://www.txfund.com
司 4 号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
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duxiaoman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
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95021
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蚁元空间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
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antfortune.com
顺大厦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20897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中心 1101 室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史若芬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号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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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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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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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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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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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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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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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大厦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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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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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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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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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高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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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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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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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C 座 17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
传真:010-6184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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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 创汇 3 层 D303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周圆圆
电话:400-666-7388
传真:400-666-7388
客服电话:400-666-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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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
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
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张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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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电话:021-507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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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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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邹榆
电话:95384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95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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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梁凯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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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9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贺耀、马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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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7 日证监许可20201704 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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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的认购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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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1.20%,假
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5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50)/1.00=98,864.7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50 元,
可得 98,864.7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00 元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50)/1.00=100,050.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
得到 100,050.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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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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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以外其他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标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 2021 年 4 月 16 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
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
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进行顺序赎回,先认购或申购的份额先赎回;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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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含本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如出
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遇港股通交易的非交收
日而导致延迟交收,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被确认,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
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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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
有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且不得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
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的具体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为准。
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
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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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
费率低于 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
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2014 年 9 月 2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通后端
收费基金产品的公告》,自 2021 年 4 月 16 日起,增加开通本基金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
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基金网上直销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T≥3 年 0.00%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
载的公告。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
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
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赎
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赎回
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基金份额赎回
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 100%计入基金财产。
A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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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80 天 0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N≥30 天 0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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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47,619.05份。
(3)申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三:假定三笔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A类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2000 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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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时间N N<7天 30天≤N<180天 N≥18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00 12,000.00 13,000.00
赎回费(e=c×d) 165.00 60.00 0.00
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1,940.00 13,000.00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资产净值。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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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至第 7 项及第 11、12 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
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发生上述第 8、9、10 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资产净值。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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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能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
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
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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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公告。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的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
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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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申购和赎回,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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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同时可投资于 A 股市场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投资的特定范围内的其他市场,通过跨市场资产配置,发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
通机制下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将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A、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分析研究,结合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
的综合考量,研判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位置及未来发展方向,以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B、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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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股票资产的投资以香港市场为主。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经济、行业发展前景、
公司基本面、国际可比公司估值水平、主流投资者市场行为等影响港股投资的主要因素来
调整港股权重配置比例和决定个股选择。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为主“自上而下”为辅的选股策略来构建投资组合,聚焦产
业发展前景良好、具备竞争优势的公司,同时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和中观产业趋势,精选具
备价值优势的行业公司。
自下而上,本基金以合理、偏低的价格为前提,精选产业发展前景良好、于同行相比
具备竞争优势、投入资本回报高的公司,获取公司创造的复利资本回报;同时本基金从价
值思路入手,结合行业基本面发展趋势,积极挖掘“估值优势+边际改善”的“戴维斯双击
型”标的,主要从盈利边际改善和估值扩张两个角度寻求投资机会,力求提高组合安全边
际和上涨空间,避开价值陷阱。具体的视角包括但不限于:
(1)策略要求股票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相信公司的价值创造是股票价值增值本源,重
视公司本身的竞争优势和价值创造。
(2)策略要求股票具有价值优势:投资于有安全边际且基本面有改善趋势的股票,并
以期在个股估值趋于合理时卖出。
(3)策略的选股标准要求所选股票在财务和公司治理上没有原则性问题,原则上估值
要较其同业或自身历史平均水平具有优势,能较为明确的预期未来业绩的持续增长。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将主要关注拟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成长性、合理估值水平三个
方面的指标。
(1)盈利能力。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
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例如,本基金
所投资公司的长期 ROE 将主要位于所属细分产业的前二分之一,或通过分析判断认为其长
期 ROE 未来有望进入所属细分产业前二分之一。
(2)成长能力。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
考的指标包括 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例如,本基金所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
收入长期复合增速/净利润长期复合增速/市占率中的部分或全部指标位于所属细分产业的
前三分之一,或通过分析判断认为其未来有望进入所属细分产业前三分之一。
(3)估值水平。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
标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
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自上而下,在考虑传统宏观经济指标(如:GDP、PPI、CPI、利率变化等)、资金面情
况、投资者预期、其他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等等因素的基础上,从产业政策、商业模式、
技术发展趋势、进入壁垒、市场空间、增长速度等进行深度研究和综合考量,结合估值水
平进行资产配置。重点配置行业景气度较高、发展前景良好、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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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C、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
险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
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力争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积极主动的预测未来的利率
趋势。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
组合久期。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和行业配
置两方面。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
融工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
通过采用“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分析,包括宏观信用环境分析、行
业趋势分析、管理层素质与公司治理分析、运营与财务状况分析、债务契约分析、特殊事
项风险分析等,依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的其他资源,深入分析挖掘发
债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严格遵守嘉实信用分析流程,执行嘉实信
用投资纪律。
D、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等衍生工具,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
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将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
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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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将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
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基
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
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股票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针对股票期权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严格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
风险。
E、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
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
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F、融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业务。若相关融资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
定。
G、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
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
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
组进行监控;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
一个股投资风险。
H、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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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有
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
策、投资策略、行业和证券发行人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
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
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由
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4)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
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变化,结合本基
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
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
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部门对本基
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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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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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2)、(9)、(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
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7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中债综合财富
指数收益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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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分
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
种股价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
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
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
中债综合财富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的样本券包
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
方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债
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
的权重因子,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
势的基准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
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一旦投资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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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4,989,717,805.34 91.72
其中:债券 80,439,885.62 1.48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注: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4,452,884,386.31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 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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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7,153,308.00 1.80
C 制造业 398,676,452.37 7.3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41,003,658.66 0.7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6,833,419.03 9.95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信服务 532,652,314.42 9.87
非必需消费品 980,190,214.02 18.17
必需消费品 204,046,498.58 3.78
能源 662,169,053.89 12.27
金融 331,075,031.42 6.14
医疗保健 382,535,843.17 7.09
工业 738,527,750.71 13.69
信息技术 268,358,485.65 4.97
原材料 115,064,953.65 2.13
房地产 97,839,296.00 1.81
公用事业 140,424,944.80 2.60
合计 4,452,884,386.31 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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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2 只债券。
投资明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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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无。
无。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其中,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
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及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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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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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19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0 日
嘉实港股优势混合 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19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至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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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 日至
月 30 日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胡宇飞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9 日至 2022 年 1 月 22 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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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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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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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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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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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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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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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或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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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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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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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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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8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但本
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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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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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就基金的信息披
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A、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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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B、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C、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D、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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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G、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所;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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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率发生变更;
点五;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H、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J、清算报告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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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L、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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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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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
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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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
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
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特定资产的运
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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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
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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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以外其他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标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
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
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
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
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对股票资产的投资以香港市场为主。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经济、
行业发展前景、公司基本面、国际可比公司估值水平、主流投资者市场行为等影响港股投
资的主要因素来调整港股权重配置比例和决定个股选择。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
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久期水
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
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
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
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
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
性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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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
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单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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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
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
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
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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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因此股市、债市的
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
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
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
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率
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
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
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
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
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
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
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
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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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
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
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
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
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
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
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
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
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本基金还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属于高风险
投资工具,相应市场的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险。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
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期货头寸所要
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
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
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
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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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
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
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1)市场风险
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
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
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
将面临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
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组合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
可以对投资组合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且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投资组合
的控制,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全部负债,由此给投资组合带来损失。
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融资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
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
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失。
(2)流动性风险
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当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
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
间追加担保物时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如果证券公司没有按照融资合同
的要求履行义务可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若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
格、融资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证券公司可能无法履约,则投资组合可能会面临
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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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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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证监会备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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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
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
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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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
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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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业务;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估值、投资顾问、
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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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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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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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A、召开事由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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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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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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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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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时间前至
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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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G、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I、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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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J、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含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证监会备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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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C、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
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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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
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日止。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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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胡勇钦
B、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
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
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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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将做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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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超过该证券的 10%;
的 10%;
券规模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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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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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 2)、9)、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
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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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
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
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投资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
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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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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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他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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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资所需账户。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协助,基金托管人在已履
行及时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对此不承担责任,因管理人原因导致托管人无法履行通知义务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C、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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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D、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E、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F、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G、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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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工作日该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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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同一债券/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
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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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事后证明基金托管人计算正确的,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公布的计算结果所造成的
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C、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值差错处理原
则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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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或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D、基金账册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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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如遇异常情况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处理。
E、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
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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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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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为准。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B、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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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
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
有同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C、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D、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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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息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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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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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媒介(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日因港股通恶劣天气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
安排的公告
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安
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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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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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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